黄石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黄石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万里长江中游南岸,地处武汉、九江之间,是湖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港口城市,为湖北省第二大城市,有“江南明珠”之称。黄石依山襟江、内嵌湖泊,景色秀丽,既是一座新型的工业城市,更是一座矿冶文化古城和旅游城市。以铜绿山为主脉,黄石地区已发现39处古铜矿冶遗址,鄂王城、五里界古垣城展现了东周时期青铜采冶管理系统的完整性;西塞山先后几次发现金窖、银窖、钱窖,与一百余次兵争以及张志和等诗人的履迹相结合,其考古意义极为深长。黄石山中有水、水中有山,可供开发的旅游景点多达上百处,现已形成西塞山怀古、东方揽胜、磁湖夕照、山洞飞云、鹿獐朝晖、挹江听涛、铜都鎏金等”八景”和天台、云台、宫台等”三台”,景色怡人。黄石作为革命老区,革命传统遗址众多,如大冶兵暴旧址、红三军团旧址、湘鄂赣革命烈士纪念碑等,有的被列为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